2024-07-14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范围包括:通信业务网络、电信支撑网络、电信基础网络。
有关负责人资历:信息网络系统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4年以上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一)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2000万元以下工程项 目;(二)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2000万元以下工程项 目;(三)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 1000万元以下工程项 目。
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2)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3)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工程投资额5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一个大型的综合计算机网络系统,系统集成包括计算机软件、硬件、操作系统技术、数据库技术、网络通讯技术等的集成,以及不同厂家产品选型,搭配的集成,系统集成所要达到的目标-整体性能最优,即所有部件和成分合在一起后不但能工作,而且全系统是低成本的、高效率的、性能匀称的、可扩充性和可维护的系统。
一级:具有独立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等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二级:具有独立承担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国家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申请与材料准备 申请单位需通过认证机构审核,填写由工信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同时附上认证机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报告》,然后提交至所在省市的工信部主管部门。
接下来,认证机构会对申请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审核过程包括对申请材料的核查以及对申请单位实际能力的评估。审核结束后,认证机构会形成一份审核报告。若申请单位通过了认证,认证机构将出具认证报告,分别提供给申请单位和工信部主管部门各一份。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企业资质标准(一)三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综合条件 建筑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信息系统集成四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或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一级资质标准(一) 一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综合条件 建筑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信息系统集成二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要申请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甲级资质,首先,公司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且由中国公民、法人或国家投资的企事业单位投资。公司需有3年及以上的法人资格,无违法记录,并确保所有工作人员为境内的中国公民。此外,企业应具备符合国家保密局规定的安全保密措施和硬件环境。
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注册地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法律分析: 申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法人资格。 企业需依法成立并运营满3年,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 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员工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企业不得有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投资,除非国家有其他明确规定。
注册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 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 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人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无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投资,国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资质,具有承担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专业能力。
1、“涉密资质”全称: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是经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法定资格,IT领域的国字号资质。包括:“涉密集成资质”和“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是指涉密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监理和运行维护等活动。
2、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是指涉密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监理和运行维护等活动。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的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法定资格。保密资格是国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具备的基本保密能力的评价和认可,是企事业单位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必要条件。
3、涉密资质,全称涉密系统集成资质。是指从事涉密系统业务的单位所需要具备的从事涉及国家秘密活动的资格和保守国家秘密的能力。这里的“涉密系统集成”,包括涉密系统工程的规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等工作。
1、第五条 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来承建计算机信息系统。第二章 认证组织管理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工作,包括指定和管理资质认证机构、发布管理办法和标准、审批和发布资质认证结果。
2、信息产业部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工作,包括指定和管理资质认证机构、发布管理办法和标准、审批和发布资质认证结果。 第七条 信息产业部设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协调、管理资质认证工作。
3、系统集成资质取消了,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的通知》,通知表明,中电联决定停止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认定等相关工作。1999年11月12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4、根据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文件的精神,为了有效地组织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特制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根据认证和审批分离的原则,按照先由认证机构认证,再由工信部主管部门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
5、涉密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系统)的保密管理 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